京教财[2007]]34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有关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为加快本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满足首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与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建立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予以奖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0次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 〇 〇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为加快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满足首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与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建立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以下简称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予以奖励。
第二条 奖学金制度评定的对象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以及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中具有本市正式学籍、具有本市户籍(或纳入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录取的铁路、艺术和体育外地生源)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政府奖学金办法另行规定,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以学校为基本单位评定。享受奖学金的人数可占全校实行本办法学生总数的5%。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对象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道德品质良好;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3.积极上进,刻苦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技能,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熟练。
第五条 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颁发奖学金:
⑴上一学年内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或优良等级以上;
⑵上一学年内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
⑶上一学年内获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评定办法要科学、合理、可行,既要突出职业技能考核,又要能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定办法在校内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复 核后生效。
第七条 市教委根据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在校生实际情况,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提出下年度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学校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的成绩和表现,按照评定办法的规定进行初评。并对初评合格的学生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等专业学校填写《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区县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责审核、汇总所属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汇总表》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至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市获奖学生汇总情况及审核意见报市教委审定。
市教委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及审定后的受奖学生人数和所需资金数额拨付经费。
最后一个学年度学生定岗实习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建立政府奖学金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第十条 各区县、各学校主管部门、各学校应加强对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对发放情况作辅助帐备查。学校要及时足额将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审批表
2.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审批表
本人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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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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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表现:
班主任(签字):
班学生科(盖章) |
上一学年各科学习成绩:
教务科(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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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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